ZBGS-2022-28
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企業管理,規范招標代理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披露等管理行為,營造誠信守法的建筑市場環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9日
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企業(以下簡稱“招標代理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披露等管理行為,加快建設建筑市場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意見》和《珠海市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招標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建立珠海市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電子管理平臺招標代理模塊(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對招標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信息進行信息化管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誠信行為記錄、采集等工作。
第四條 招標代理企業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業基礎信息由企業在建筑市場生產經營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構成,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人員情況、企業辦公場所及設備情況等。
企業良好信用信息為企業在本市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良好信用記錄,包括:企業經營情況、從業人員情況、表彰或獎勵情況、業務承接情況和有關部門依法確認予以記錄的其他良好行為等。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為企業在本市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包括:1.企業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行為;2.企業受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市場、招投標領域方面做出的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限制生產經營等行政處罰的行為;3.依法確認予以記錄的企業其他不良行為等。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及披露
第五條 招標代理企業基礎信息的采集,由企業登錄信息系統按要求進行信息登記,經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通過后公布,同時獲得信用基礎分100分。企業通過信息登記滿一個年度,需在信息系統做企業信息登記資料有效性確認。
第六條 招標代理企業進行基礎信息登記所提供的材料和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對弄虛作假的企業不予通過信息登記,并向社會公布。處于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被依法暫扣、吊銷或有效期到期狀態的不予通過信息登記。
第七條 招標代理企業良好信用評價標準詳見《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企業良好信用評價標準(G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設上限。
企業良好行為信息記錄,由評價單位或企業在信息系統進行申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公示(公示期為3日)、公布。
第八條 招標代理企業不良信用評價標準詳見《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企業不良信用評價標準(G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設下限。
企業不良行為信息記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采集,錄入信息系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發《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企業不良信用行為扣分通知書(G3)》(附件3)后,按程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日)、公布。
第九條 各評價標準中的有效期均從相關文件或決定等發出之日或文件規定日期起計算,且不低于文件規定的獎勵或處罰期限。信息系統每日自動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評價更新。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每年不少于一次,可采用大檢查、專項檢查、抽查等多種方式或組合方式進行評價。
第三章信用等級的劃分及公布
第十一條 信用信息評價公布后實時更新,企業信用等級根據評價結果劃分為 A、B、C、D 四級,具體標準為:誠信分在 100 分(含 100 分)以下的為 D 級;100 分以上的按排名劃分等級,排名為前15%(含15%)的為 A 級,排名為 15%(不含 15%) -35%(含35%)的為 B 級,其余為 C 級。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企業信用情況及信用等級信息在珠海市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發布平臺上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登錄珠海市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發布平臺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發現企業或從業人員有不良信用行為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外公布招標代理企業信用評價異議受理部門和聯系方式。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信息公示之日起10日內,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對招標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異議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異議后,應當在聽取異議提出人或被異議人的陳述或申辯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小組作出復核決定送達異議人,復核決定自送達異議人的下一工作日起生效。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復核決定為企業信用評價的最終決定。
第五章 評價信息應用
第十六條 在招標投標、項目承發包、市場準入及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對擁有良好信用記錄的,可以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扶持。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招標投標指引,引導招標人利用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選擇信譽良好、履約能力強的招標代理企業。
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載明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投資或國有、集體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招標工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信用等級高的招標代理企業。對于信用等級為D級的招標代理企業,招標人可拒絕其參與項目招標代理工作。
非公開招標的項目可參照公開招標項目利用信用信息評價成果。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招標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在日常監管、專項督察等環節中實行差別化管理:
(一)對A級信用的企業實行激勵機制,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二)對B、C級信用的企業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
(三)對D級信用的企業實行懲戒機制,實施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
第十八條 已通過信息登記的招標代理企業信用評價分低于80分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須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企業誠信信息申報和評價:
(一)申請人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被本市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三)有圍標、串標、轉包行為且被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業務,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投標或承攬業務的;
(五)發生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信用采集、評價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招標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保存記載信用評價的紙質、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造成丟失、損壞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評價數據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4日。
附件:1.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企業良好信用評價標準(G1)
2.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企業不良信用評價標準(G2)
3.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企業不良信用行為扣分通知書(G3)
4.企業信息登記資料有效性確認書